新《對外貿易法》解讀:遵守維護多邊貿易規則,完善對外貿易應變機制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新《對外貿易法》”)即將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1]相較于現行法律,新法明確強調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建設貿易強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在前一期文章中(請見:新《對外貿易法》系列解讀(一):以制度型開放全面推進貿易強國建設),我們重點解讀了新《對外貿易法》確立的貿易政策合規機制以及針對相關境外組織、個人的對外貿易反制授權。但是,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國際經貿領域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對此,新《對外貿易法》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定維護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和公平公正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對照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進一步補充了對外貿易中采取貿易禁限等必要措施的例外情形,完善了條約履約救濟機制。同時,為應對外部貿易沖擊給企業經營造成的不利影響,新法也正式確立了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本期文章將重點解讀新《對外貿易法》基于多邊貿易規則所確立、完善的貿易禁限例外制度、條約履約救濟機制以及貿易調整援助制度。
一、用足世貿規則授權,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
現行《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可基于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公眾健康等事由禁止、限制有關貨物、服務貿易以及技術進出口。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對于與軍事有關的貿易,或是在戰時或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目的,國家可以對相關貿易和進出口活動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上述例外情形的規定來自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2]第20條、第21條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3]第14條、第14條之二項下的一般例外條款及安全例外條款,該等例外條款允許WTO成員在特定情形下采取包括貿易禁限在內的相應措施。
新法修訂簡析
新《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以及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在現有例外情形的基礎上,對照GATT 1994以及GATS的例外條款,進行了下述修訂。

值得注意的是,在WTO爭端實踐中,安全例外條款項下的“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情況”是一項較為模糊、有待進一步闡釋的事由。部分WTO成員主張將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的非傳統安全因素同樣納入這一概念的范圍。迄今,WTO專家組總體上仍然傾向于采納較為嚴格的解釋方法。例如,在“俄羅斯-運輸限制措施案”(DS512)中,專家組認為,“國際關系中的緊急情況”通常指武裝沖突局勢、潛在的武裝沖突局勢、高度緊張或危機的局勢,以及國家的總體不穩定局勢。雖然國家之間可能存在較為緊急的經濟或政治沖突,但該等沖突本身尚不足以構成安全例外意義上的“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情況”,除非其引起所涉成員在國防、軍事,或維持法律和公共秩序方面的利益考量。[4]此外,是否落入安全例外情形并不完全依賴WTO成員自身的判斷,專家組有權對此進行客觀審查。因此,一國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本身并不必然構成“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情況”,仍需視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綜合判斷。[5]
啟示:
新《對外貿易法》關于采取貿易禁限等必要措施的例外情形的修訂系對照既有WTO規則進行的補充完善,未超出WTO規則邊界。相關WTO協定允許各成員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等考慮在特定情況下采取各類必要措施,因此新法從國內法層面完善了這方面的授權。對企業而言,在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時應務必將國家安全因素納入評估考量范圍,及時跟進了解相關國內國際形勢的發展(特別是政府部門基于維護國家安全等因素可能出臺的貿易政策措施),在必要時對相關交易安排、合同文本以及供應鏈進行提前布局或調整,以規避潛在風險。
二、 堅定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優化條約履約救濟機制
現行《對外貿易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如與中國締約的其他國家或地區違反其條約、協定義務,使得中國利益喪失或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中國有權要求其采取適當補救措施,且有權根據相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新《對外貿易法》第五十一條在此基礎上增設一款,規定有關條約、協定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無法正常運轉,使中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受損,或者條約、協定目標無法實現的,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新法修訂簡析
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在多雙邊經貿條約、協定項下的履約救濟機制,既強調根據相關條約、協定的規定尋求救濟、解決爭端,也針對有關條約、協定項下爭端解決機制失效時的應對措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近年來,在國際經貿新形勢下,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挑戰。對此,中國以實際行動堅定維護以WTO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例如,2019年,WTO上訴機構因美國阻撓新成員任命而正式停擺,至今尚未恢復,給WTO項下協定的履約救濟機制造成了一定障礙,導致部分案件無法正常完成上訴程序,起訴方在條約、協定項下的利益也無法及時獲得救濟。[6]為確保WTO爭端解決機制得以運轉,2020年,中國、歐盟等WTO成員談判達成了“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 MPIA。有關MPIA的更多介紹,請見我們的此前文章:另辟蹊徑-逆境突圍——簡評中歐等WTO成員方建立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7]作為一種臨時過渡性質的安排,MPIA成員可約定將專家組報告提交至MPIA機制下的上訴仲裁程序進行仲裁,MPIA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對爭端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截至目前,MPIA機制已涵蓋58個WTO成員,涉及近60%的世界貿易。[8]
在前述背景下,新《對外貿易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強調相關經貿爭端應根據相應的條約、協定規則在條約、協定的框架內尋求救濟,即便在相關的常設爭端解決機制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下,也應當首先尋求通過其他臨時性機制(如WTO框架下的MPIA機制)等予以解決。在個別情況下,如相關條約、協定框架內的爭端解決機制已無法正常運轉,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為中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在尊重和維護多邊機制的原則下,新法授權我國政府在條約、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已無法正常運轉的個別例外情形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以維護我國的合法利益。
新《對外貿易法》的上述修訂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例如,為應對爭端解決機制失效帶來的影響,作為MPIA成員之一,歐盟于2021年發布規定[9],表明在WTO爭端中,如一項專家組報告支持歐盟的相關訴請,但無法正常完成上訴且第三國不同意進行臨時上訴仲裁的,歐盟有權采取行動以維護自身利益。類似地,前述規定也適用于歐盟在其他地區或雙邊貿易協定項下的貿易爭端。[10]上述歐盟立法旨在促使爭端雙方在既定的雙邊或多邊機制下解決糾紛,對于惡意阻撓致使爭端解決機制陷入僵局或被訴方的敗訴裁決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該法案也允許歐盟采取相應行動以維護自身在條約項下的利益。
啟示:
新《對外貿易法》強調根據相關條約、協定的規定解決爭端,體現了我國以實際行動維護以WTO為核心、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決心。同時,為應對爭端解決機制失效的現實問題,新法也為我國采取相應措施預留了一定制度空間。因此,對于政府部門而言,在應對相關經貿糾紛時,應盡最大努力尋求通過條約框架解決問題,充分發揮臨時性、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在過渡時期的作用。對于企業而言,如相關經貿爭端涉及自身利益,則可以結合爭端雙方情況、案件程序進展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研判案件未來走向和各方可能采取的行動,評估案件結果對行業和企業的潛在影響并提前規劃企業的經營活動。
三、建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依法合規支持企業調整
新《對外貿易法》明確規定了“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其第五十五條規定:“為應對貿易風險和貿易環境變化的影響,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等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積極開展貿易調整援助工作,穩定產業鏈、供應鏈?!?/p>
(一)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簡析
“貿易調整援助”(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是指政府為因外部貿易環境沖擊而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提供援助,幫助其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的一項制度。貿易調整援助與傳統的貿易救濟措施(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具有一定相似性,二者均是在貿易自由化背景下,為應對外部貿易沖擊而向本國企業/產業提供某種救濟。但是,相較于傳統貿易救濟措施,貿易調整援助更關注微觀層面企業的具體經營活動所受到的影響。此外,不同于以加征額外關稅作為防御性質的救濟手段,貿易調整援助旨在通過多元化的技術援助等措施,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生產效率,恢復正常生產經營。WTO專家組曾指出,一國的貿易調整援助并非“尋求糾正”其他WTO成員違反多邊規則的行為,而是旨在應對該等行為給其國內相關企業和工人造成的損害。[11]
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在美國、歐盟、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發展為一項較為成熟的貿易救濟制度。例如,美國自《1962年貿易拓展法》首次引入貿易調整援助概念以來,通過《1974年貿易法》、《2002年貿易調整改革法》以及《2015年貿易調整援助法》等多部法律形成了覆蓋企業、工人、農民等多類群體的完備的貿易調整援助體系。歐盟則通過設立全球化調整基金向因全球化所致世界貿易格局調整而失業的工人、個體經營者提供援助。此外,韓國也借助立法確立了本國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為企業及部分工人、農民提供多樣化支持。[12]
(二)我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構建符合WTO規則的制度性安排
我國針對貿易調整援助制度開展地方試點已近10年。2015年《國務院關于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9號)[13]提出“研究建立貿易調整援助機制”,“對因關稅減讓而受到沖擊的產業、企業和個人提供援助”。此后,上海自貿區于2017年率先開展試點并出臺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調整援助試點辦法》。[14]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健全產業損害預警體系,豐富貿易調整援助、貿易救濟等政策工具,妥善應對經貿摩擦”納入規劃。[15]
近年來,全國多地均探索推出了本地區的貿易調整援助辦法。[16]如下表所示,這些地方制度存在一定的共性特點:

新《對外貿易法》第五十五條將此前貿易調整援助的地方實踐上升為了一項法律授權,明確該等援助的目的在于應對貿易風險和貿易環境變化的影響,穩定產業鏈、供應鏈。盡管現階段貿易調整援助制度主要在地方層面開展,但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將相關的義務主體由草案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了“有關人民政府”。這一條文變化表明,新法也為未來在中央層面確立全國統一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預留了空間。[17]
值得注意的是,新《對外貿易法》從維護多邊貿易規則的角度,明確要求相關貿易調整援助必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等”。這一要求有助于進一步提升政府援助工作與有關國際規則的相符性。整體而言,政府為企業提供的貿易調整援助可能涉及非歧視、補貼、透明度等方面的多邊紀律。以補貼紀律為例,該等援助并不必然構成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18]所規制的可訴性補貼或是禁止性補貼。[19]此類援助通常面向所有因受外部貿易沖擊影響而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以技術援助為主、資金支持為輔,具有一定的普適性,因此應不具備構成可訴補貼所需要的專向性,且未直接影響其他成員的國內產業,同時也符合多個世貿成員方的實踐做法。另一方面,此類援助通常也不以產品出口或使用本國替代產品作為前提條件,應不屬于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所禁止的補貼類型(即出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盡管如此,有關人民政府在提供該等援助時,仍然應當注意遵守有關國際規則,不應借助該制度變相對特定行業或企業違規提供補貼,也不應對申請企業施加任何歧視性條件,與提供援助有關的法規、政策、通知也應當滿足透明度要求。
啟示:
新《對外貿易法》為我國貿易調整援助工作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制度契機。對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制度設計,適時評估建立全國統一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的可行性。新法特別強調相關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因此,有關部門在制定出臺貿易調整援助政策前需審慎評估其合規性,確保相關援助措施不構成可訴性或禁止性補貼,不違反非歧視、透明度等基本原則。同時,貿易調整援助也為新形勢下外貿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托底。企業可積極了解本地區貿易調整援助政策,如因外部貿易沖擊或歧視性政策導致自身經營困難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援助申請,基于企業實際情況采取合理的調整措施。
小結
為妥善應對國際經貿新形勢,維護多邊貿易規則體系與體制機制,新《對外貿易法》基于相關WTO協定,從不同層次和維度完善了外貿制度設計。在國家層面,新法進一步完善了貿易禁限的例外情形以及條約履約救濟機制,授權政府在符合多邊規則的基礎上采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在條約項下的合法利益。在企業層面,新法有針對性地引入了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助力政府部門在確保該項制度遵守WTO規則的前提下,更好地為外貿企業發展護航。
除上述制度外,新《對外貿易法》在提升對外開放水平以及促進外貿新業態發展方面還提出了一系列新舉措。對此,我們將在下期文章中進一步解讀,敬請繼續關注。
腳注:
[1] 參見: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09.html
[2] 參見:https://www.investorstatelawguide.com/documents/documents/OTI-0019%20-%20(GATT%201994).pdf
[3] 參見: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gats_e.htm#part2
[4] 參見:俄羅斯 – 運輸限制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第7.74-7.77段。關于WTO規則項下安全例外內涵的進一步討論,請見我們此前撰寫的相關文章:《多邊規則安全例外給中國企業國際化運營帶來的啟示、機遇與挑戰》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security-exceptions-to-multilateral-trade-rules-challenges-and-opportunities-brought-to-chinese-enterprises.html
[5] 參見:美國 – 產地來源標記案,專家組報告,第7.331段、第7.185-7.186段、第7.353-7.358段。該案中,美國提交的總統行政令認定中國香港的有關事態構成對美國的特殊威脅,并據此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美國試圖以該類證據證明存在“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情況”,但是其主張未被專家組所接受。專家組認定各安全例外具體情形不具有自判性,仍應受專家組審查,而美國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與中國香港之間存在此類緊急情況。
[6] 類似地,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第20章所確立的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項下,其成員在實踐中可能借助相關規則阻礙仲裁庭(arbitral panel)的組建,進而阻止爭端得以正常解決。在《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第31章確立的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中,阻礙專家組成立的問題(panel blocking)仍舊可能觸發。參見:https://www.congress.gov/crs_external_products/IF/HTML/IF11418.html 對此,美國在其實施USMCA法案的《行政行動聲明》中指出,在可能的情況下,美國將通過磋商和爭端解決機制來執行其協定權利,但加拿大或墨西哥阻止或不合理拖延專家組成立的決定不會阻礙美國行使自己的權利。參見:https://www.finance.senate.gov/imo/media/doc/FINAL%20SAA%20USMCA.pdf
[7] 參見: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Jobs/DSB/1A12.pdf&Open=True
[8] 歐盟及其成員國分別計算。越南于2025年10月16日正式加入MPIA,參見: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JOBS/DSB/1A12S16.pdf&Open=True 另參見: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news/eu-welcomes-vietnam-wtos-alternative-arbitration-arrangement-2025-10-16_en
[9] 第2021/167號規定,旨在修改第654/2014號規定,涉及歐盟適用和執行國際貿易規則的相關權利。第2021/167號規定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167/oj/eng
[10] 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4R0654-20210213
[11] 參見:歐共體-影響商業船只貿易的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第7.197段。
[12] 參見:陳淑梅:《貿易調整援助:從上海試點到全國推廣》,載商務部WTO/FTA咨詢網2022年2月22日,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ap/p/202202/20220203281787.shtml
[13] 參見: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2/17/content_10424.htm
[14] 參見:https://sww.sh.gov.cn/cmsres/2f/2f03bc35ba99461aa099b918f4820647/01f66c34c84769398999d4c4c17184a8.pdf
[15] 參見:https://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16] 例如,《上海市貿易調整援助辦法》(2021)、《天津市貿易調整援助辦法》(2023)以及《山東省貿易調整援助辦法》(2025)等。
[17] 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6_450662.html)
[18] 參見: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4-scm.pdf
[19] 參見:張建:《貿易調整援助的功能分析及其合規性論證——以貿易救濟制度的多元化為視角》,載《政法學刊》2019年第6期。
來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李政浩,金杜律師事務,“一帶一路”國際法律業務部、合伙人;業務領域:國際貿易法、商事仲裁和訴訟以及技術、媒體和電信(TMT)等方面的監管合規法律服務;聯系方式:郵箱:lizhenghao@cn.kwm.com
蘇暢,金杜律師事務,“一帶一路”國際法律業務部、合伙人;業務領域:WTO爭端解決、國際投資仲裁、國際貿易;聯系方式:suchang@cn.kwm.com
袁嘯昆,金杜律師事務,“一帶一路”國際法律業務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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